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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上网转载淫秽视频被判刑,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形式

此文章帮助了579人  作者:鄂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传播淫秽物品罪,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为何在家下载淫秽物品会被判刑呢?传播淫秽物品有哪些形式呢?

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22日下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宣判三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谢某、张某、周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某、张某、周某分别在互联网“色天使论坛”、“爱碧网”、“AV狼”网站注册了账号。为使他们的账号能在网站有更高的浏览权限,三人多次将淫秽图片、视频复制转载至该网站进行传播。上述淫秽图片、视频实际被点击数分别为141751次、209685次和 189420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视频,实际点击数达141751次、209685次、18942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1、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所建立的网站、网页上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行为人自己建立的网站、网页虽不属淫秽网站、网页,但在其网站、网页上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制作链接服务。

3、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刊载、发送邮件等形式散布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鄂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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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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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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