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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遭讹真相,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此文章帮助了39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老外遭讹真相

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近日,一组照片在很多网站上传播。配发的文字说,一名女子在经过一个骑车的外国小伙旁边的时候突然摔倒,之后就倒地不起,说是被这个外国小伙子给撞了,要他负责。这个消息的标题说的更明白:“外国小伙北京街头扶摔倒中年女子遭讹诈”。这个消息一出,马上就引起了人们的热议。那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一看标题,人们很容易将这起事件理解为外国男子并没有碰倒那名中年女子,而是中年女子故意碰瓷讹钱。消息发布后,这名中年女子遭到很多网友的声讨。但从警方公布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12月2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一名背对着摄像头的女子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一辆摩托车突然从汽车外侧超出,向右快速行驶,在人行道上将中年女子撞倒。之后,外国男子在第一时间便下车前去搀扶,但中年女子拒绝起来。从目击者拍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这名外国男子用流利的中文爆粗口,女子则大声回应,随后,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

僵持了一段时间后,警察赶到。随后,中年女子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显示,中年女子小腿和脚踝部位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在交警的调解下,外籍小伙给了这名女士1800元。

12月3日晚,警方发布微博,“初步查明,该外籍男子无驾驶证、所驾驶摩托车无牌照,在人行横道内将中年女子撞倒,警方于当日依法暂扣了肇事摩托车,其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事件的真相被还原了,人们惊讶地发现,这其实是一条失实的消息。那么这条消息又从何而来呢?

记者了解到,这条新闻的作者便是这组图片的拍摄者,当记者找到他时,他坦承,撞人的那一刻他并不在场,只是开车途中看到外国男子正在扶倒在地上的中年女子,便停车观看,现场有人告诉他,中年女子是被外国男子撞倒的,从两名当事人的争吵中,他也基本了解了事件的大致情况。那么在拍下照片之后,他为什么要对事实做出“外国小伙扶起女子遭讹”的描述呢?他表示,“因为中年女子情绪比较激动,但是有点夸张,再加上之前我看到她平躺在地,至少我看到就有两三分钟了,我是下意识就以为想多要点钱。”

在这位拍摄者的文字说明中还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双方前往煤炭总医院,经医生检查,X光拍摄后诊断该女子并未受伤,女子随即再度瘫软大呼难受。”而实际上,拍摄者并没有跟着一起去医院,是小伙子的女朋友通过电话告诉他的。

并没有看到事件的全部,而是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制造出一则消息,使看的人误以为这又是一起做好事被讹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信息源的不客观、不真实是这则消息给大家造成误导的重要原因。12月4日,图片的拍摄者对此事公开道歉。

据记者了解,这名拍摄者是一家图片供应商的签约摄影师。在拍摄完那场纠纷之后,他将图片连同文字一同上传到图片供应商的网站上,供有合约的媒体选用。而对于签约摄影师所上传的图片,这家图片供应商声称有责任进行核实。但这家图片社显然没有对此事进行核实。就这样,这组图片和文字在当天被多家网络媒体选为头条,直接转载,转载者看中的是由此带来的所谓“轰动效应”,也没有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现在看,对于当事双方来说,克制情绪,冷静处理,纠纷是可以妥善解决的。这件事更告诉人们,现在信息传播这么快,这么广,每个信息发布者都有一份社会责任。拍照片的、发消息的人,如果只是为了吸引眼球、赚点稿费就不细究事实,那就是主观臆断;一些图片社和媒体,如果为了经济效益、轰动效应就不加核实,那就是误导公众。这都是不负责任的以讹传讹。“有图没真相”的事发生不只一次两次了,这样的图片拍起来很方便,发起来很迅速,用起来也很容易,但它每传播一次,就会让我们的社会多一次伤害。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被伤害的。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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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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