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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什么区别?

咨询时间: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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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好,我想咨询一下,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在第一审时应该是哪级法院管辖,这什么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什么区别吗?

韩宝玉律师解答:

您好,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原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当事人住所地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级别管辖是确定纵向的审判分工,地域管辖是确定横向的审判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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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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