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一个13岁的女孩,有一个男朋友19岁,女生说她们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男生不承认女生的年龄,说是发生了关系,但是知道当时女生是15岁。而且发生关系时双方都是自愿的,并且女生和男生出走两次,现在女生的家长把男生告了,说强奸了她女儿,那么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强奸罪的从轻情节有哪些?双方自愿的会不会从轻判决?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的问题。
一、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1、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明知妇女不知情,以诱骗、诱导的方式,让妇女同意与其性行为。
3、 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男子。
4、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对于主管上不知道是幼女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二、强奸罪的从轻情节有哪些?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