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紧急避险的问题。前端时间我身边有遇到这样的一起事故,就是关于紧急避险的。但是听说紧急避险虽然有时候还是能帮到人的忙,但是也是有限制的。请问什么时候可以采取紧急避险,它又有什么限制?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一、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
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
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二、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
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可以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