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也就是说,公民作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当年见到收益,有的需要几年、十 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有收益,这样的长期承包合同就可能发生合同期内承包人死亡的问题。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然要转归他的继承人所有。对于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周期长,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时,承包的公民已经死亡。但该公民为此付出劳动,投入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承包人为此投入的资金、劳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价补偿。其补偿金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承包人死亡承包权如何处理
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承包人死亡后,合同关系也就终止。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并不表明承包权可以继承,而是认为:在承包人死亡后,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由某继承人继续承包的,该继承人依合同的规定继续承包。它属于继承人与发包方建立的新的承包关系。如果合同中无此规定,则发包人发包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承包,不过它享有优先承包权。
另外,这种个人承包合同与我国目前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也不同,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当有个别家庭成员死亡时,并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包权的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进行的约定办理。如发包方要求收回土地、渔塘等时,死者的亲属应给予配合。同时,依照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权益,依照本法继承”之规定,针对死者生前对土地种植的农作物、渔塘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的那部分价值,亲属可要求发包方或新承包人作出合理折价及补偿,这部分财产亲属可依法继承,如果亲属想继续承包,那么在同等条件下,根据优先承包的原则,通过协商,发包方考虑将土地、渔塘等优先转包给亲属。
目前农村的承包合同绝大部分是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为50年,就应当履行50年。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有人把这种较长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说成是承包权的继承,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如果您对本文内容还不太理解,没关系,您可以咨询这方面的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