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1、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意思表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转移与他方,而他方受领的合同。
2、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除赠与人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将赠与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实际控制了赠与物,赠与合同方可成立。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的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
(二)该不动产的赠与合同是否以办理房产过户为生效要件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不动产变动的原因和结果进行区分。基于法律行为转移不动产物权,事先需要达成合意,此合意不是所谓的物权,而仍然是一种债权合同,债权合同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它不受物权能够变动、是否变动的影响。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属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据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来认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要求。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来完成物权的设立或转移,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要求。
二、房屋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赠与合同就是指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房屋赠与后,赠与人可以撤销吗?这个问题需要根据房产是否实际交付进行分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实践中应根据房子是否实际交付,判断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房产交付以登记为准,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房产的权属就没有发生变更。因此,房产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需要依据房产产权是否进行变更登记进行区分。未进行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赠与协议,一般可以撤销。因此,房产赠与合同签订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前,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外,其他情况房产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已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的房产赠与协议,原则上不可撤销。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房产赠与协议就已履行完毕,此时房产属于受赠人的财产,没有法定情形,赠与人无法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返还财产。但是,一旦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形,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该三种情形为:(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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