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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226人  作者:青岛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遗赠财产的内容,但它又不同于遗赠。它们二者有以下根本区别: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效力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遗赠的效力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赠的效力与遗嘱继承的效力是一致的。一般来说,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附延缓条件的遗赠,其条件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成就的,遗赠在条件成就时产生效力;如果该条件在遗嘱人死亡之前已经成就的,仍然自遗嘱人死亡时产生效力。如果受遗赠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死亡,遗赠不产生效力。但遗赠人指定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他人为补充受遗赠人的,应当按遗嘱人的指定执行。

然而,并非所有的遗赠都会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赠可因下列原因推动法律效力。

1、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接受遗赠的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凡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受遗赠能力。就法人或国家而言,《继承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可以在遗嘱中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遗赠给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然而,自然人作为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一样,可以因为犯有侵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人身以及其他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受遗赠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对于丧失权作了明确规定。因此,遗赠可因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而失效。

2、受遗赠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受遗赠人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死亡或推定死亡,由于受遗赠人已不复存在,因此遗赠人在该遗嘱人关于财产的遗赠,理所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遗赠人立有补充遗赠的除外。遗赠与法定继承不同,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因为遗赠是以遗嘱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而不是以血亲关系、姻亲关系或扶养关系为基础,因此遗赠便因没有主体而失去法律效力。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不能代位受遗赠,除非遗赠人立有补充遗赠确定由其继承人作为补充受遗赠人,否则遗赠失去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遗赠人指定胎儿为受遗赠人,胎儿尚未出生前遗赠人死亡,该遗赠是否有效。我们认为,从我国民事立法以及继承法的原则精神来看,遗赠的效力取决于胎儿出生时的状况,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承认其权利能力,当然享有受遗赠权,该遗赠产生效力;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该遗赠不产生效力。

3、遗赠物已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遗赠的标的物有种类物和特定物之分。遗赠人以种类物作为遗赠标的物的,只要存在该种类物,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产生法律效力。但以特定物为遗赠时,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人所遗留的财产中已经没有该特定物,如遗赠人生前已将该物转让他人或因不可抗力灭失等,则该遗赠因失去标的物而无效。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继承开始时不存在的标的物和权利不得为遗赠。因为此种遗赠在客观上已经失去了遗赠的条件,丧失遗赠的可能性,因此当然无效。

青岛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被继承人很可能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又订立了遗嘱,同时他们又存在着冲突。那么到底哪个是有效的?我国《继承法》规定,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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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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