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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要求父债子还 继承人以遗产为限还债

此文章帮助了461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中国有句老话叫“父债子还”,当今社会是否还要坚守这个原则呢?日前,连江县法院在审理一桩民间借贷纠纷中,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欠债不还诉讼中死亡 债权人起诉要求父债子还

2008年1月,连江的江某光以急需偿还儿子出国债务为由,向亲戚江某凯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息1.1%,每半年付息一次。江某光出具借条一张交由江某凯保存。

2008年7月,江某光向江某凯支付半年利息1980元。之后,他再未偿还本息。2010年5月,在江某凯的强烈要求下,江某光向其出具了一张有关利息的欠条。此后,江某凯多次讨要利息,都没有结果。

前两年,江某凯将江某光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万多元。诉讼过程中,江某光去世,案件只得中止审理。

江某凯经调查发现,江某光与妻子生有两个儿子。这两个儿子均已出境。江某光的父母均早于江某光死亡。

法院判令继承人以遗产限额还债

江某凯认为:人死债不能一笔勾销,江某光的妻儿理应替他还钱。于是,他将江某光的妻儿3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江某光向江某凯借款3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1%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江某光应归还所欠江某凯的借款本息。

因江某光在诉讼中死亡,其妻儿均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他们未向法院表明放弃对江某光遗产的继承,故应在江某光遗产继承限额范围内对他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江某光的妻儿在继承江某光遗产限额范围内偿还江某凯的借款3万元及利息1万多元。

法官:继承遗产时如何承担债务

就本案中体现的继承和债务承担问题,该案经办法官详细解释说:死者的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遗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继承了财产也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一)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举例说,父亲甲欠下债务10万元,但生前扣除应缴税款和债务后仅剩8万元财产。儿子乙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放弃父亲甲的8万元财产,同时也没有偿还10万元债务的义务;二是继承父亲8万元财产,同时偿还仅8万元的债务。

(二)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四)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遗赠就是被继承人将财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五)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另外,在古代,“父债子还”意味着,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妻儿负有为其偿还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现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从法律上否定了“父债子偿”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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