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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存在哪些误区,继承人应如何继承房产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房产继承也就是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遗产。现实生活中,房产的价值都很高,一般人对房产继承的认识往往会存在误区,这些误区往往会导致房产继承纠纷的发生,影响着家庭和睦,甚至是让原本亲密的亲人反目成仇。那么房产继承都存在哪些误区?到底继承人应该如何继承房产遗产?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在继承房产时遇到了不能解决的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的遗产继承专家律师。

一、房产继承存在哪些误区

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在作为遗产继承时,当事人在认识上容易存在五个误区: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3、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4、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5、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继承人应如何继承房产

办理房产继承的当事人在公证处办理好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二)办理房产继承程序流程示意图: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口交费—收件窗口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三)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已交费的发票;继承人身份证;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或遗嘱继承的房产要不要过户,如何过户?根据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继承开始后,房屋的继承不是必须要登记的,如果要再次处分该房屋时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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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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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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