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无效情形有哪些
1、遗嘱人无立遗嘱的能力
遗嘱人无立遗嘱的能力是指遗嘱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能力的判定,应以其订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
2、遗嘱违背遗嘱人的真意表示
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遗嘱,那此份遗嘱因为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然无效。
3、遗嘱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遗嘱人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部分的处分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这部分遗嘱应认定无效。
4、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关于此继承人的部分遗嘱无效: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该部分遗嘱自然无效。
5、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中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无效,该部分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6、存在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原则上按照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于先订立的遗嘱,公证遗嘱优于一般形式遗嘱来认定。
7、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例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满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条件。
二、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并存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