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的遗嘱是否可以撤销
周先生早年丧妻,生有两子一女。长子、女儿已结婚,女儿不与其居住在一个城市,小儿子只有13周岁。周先生与大儿子两口和小儿子一起生活。2003年4月,周先生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全部遗产包括存款和房屋由长子与小儿子继承。但是长子此后对我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后周先生被迫搬到外地女儿家居住,就又立下遗嘱并作公证,将存款留给女儿、房屋给未成年的小儿子。
多份遗嘱并存时哪个遗嘱有效
本案中,首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其立有多份遗嘱时,说明被继承人用新的遗嘱否定和变更了原来的遗嘱,从而使内容相抵触的在先遗嘱归于无效。《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其次,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最完备,真实性最强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的,以最后所作的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周先生的第二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则遗产应按该公证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