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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遗嘱未给老人留份额,如何分配公民的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411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儿子遗嘱未给老人留份额

儿子遗嘱未为老母保留遗产份额,婆媳之间对一套房产的继承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

杜先生与李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薛老太是杜先生之母,现年88岁,老伴早年过世。薛老太属社会老人,无收入、无退休工资,目前,薛老太患重病正在接受治疗。永泰路一套602室房屋的权利人为杜先生与李女士二人。2009年8月19日,杜先生经立下公证遗嘱,载明在杜先生去世后,属于杜先生的房产份额由妻子李女士继承。同年11月19日,杜先生因病去世。后因李女士与薛老太等人协商要求按遗嘱进行继承未果,故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李女士诉称,丈夫杜先生因病去世前,在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写明属于其遗产份额由自己一人继承。现丈夫杜先生去世后,为办理遗产继承,自己曾多次联系薛老太等人协商遗产继承问题,但遭到拒绝,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永泰路一套602室房屋由其继承。

薛老太辩称,诉争房屋是动迁房,原始房屋的来源是自己给儿子杜先生的,其不可能写出那样一份遗嘱。自己年老体弱,目前身体状况不好,且没有任何收入,自己的治疗还需要费用,故要求分割儿子杜先生的房产。

如何分配公民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系争房屋产权系李女士与杜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杜先生死亡后,该房屋中的一半属于杜先生的遗产。而杜先生于公证处立下的遗嘱,言明属其所有的产权份额由李女士继承,该遗嘱应属有效。然而,薛老太年老体弱且身患重病,又没有经济收入,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分配遗产时应保留必要财产份额的继承人,其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市永泰路一套602室房屋中属被继承人杜先生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妻子李女士与母亲薛老太共同继承所有,李女士享有十分之九的产权份额,薛老太享有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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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普通住房购买满5年免征营业税,继承的房产如何确认“购房时间”。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原来购房的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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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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