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完遗嘱后方请见证人签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在通州区的一套三居室内,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不料因为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纠纷。之后,刘老先生就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这套房产,避免子女们再有纠纷。
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在餐馆吃饭,由老张代写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果然打起了官司。
代书遗嘱有效吗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刘老先生的房产仍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条对见证人的界定是“在场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立遗嘱现场,二是亲自见证了遗嘱形成过程,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虽然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也不是遗嘱见证人。
此案中,老王和老李虽然都在遗嘱上签了字,却不是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并没有在立遗嘱的现场,也没有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