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分割公公的遗产
周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周某猛、周某用含辛茹苦地拉扯大。周某用与红某结婚后生下女儿周某娟。周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
2008年5月,周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0万元钱。周某用、周某猛未进行分割。周某用与妻子红某世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6月离婚。2009年9月10日,周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周某娟要求继承其祖父周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周某用应继承的分额,红某世要求分割周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周某猛的拒绝。
婚内继承的遗产如何分割
周某娟、红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周某用在其父周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
周某用之女周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周某余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周某用与红某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周某用死亡时虽然已经与红某世离婚,却不影响红某世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红某世的财产分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