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会写字却留下遗嘱
苏老先生结过两次婚,与前妻有一子,与第二任妻子有一子二女。苏老先生自然更喜欢后妻所生的子女一些。因此,对于自己的财产,也想在自己过世后更多的留给与后妻所生的子女。为了达成此愿,在2012年苏老先生去世前几个月,苏老先生立下了一份遗嘱,内容主要是苏老先生过世后属于他所有的三套房屋归其后妻所生三个子女所有,只给了前妻之子一些金钱。
前妻之子自认对苏老先生照顾的也算不错,认为苏老先生这样处分财产他接受不了。因此,找到律师要求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律师看到遗嘱后经过核实,认为这份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因此代其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份遗嘱无效,对苏老先生遗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由于苏老先生不会写字,他所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代书人代书并签字,另一见证人也要签字。苏老先生所立遗嘱表面符合这些要求,但是却让自己的小女儿代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依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于本案所争议遗嘱无代书人签名,故本案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法定继承人也不能担任代书人,故本案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被继承人苏老先生所立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