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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儿媳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636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儿子先于父亲死亡

2009年1月25日,刘某与其父在过马路时遭遇车祸。刘某当场死亡,其父被围观群众送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2009年2月1日死亡。后刘某的胞弟于2月5日将其父的房屋出租,与租户签订1年的租房合同,并获得3个月租金5700元。

2009年2月10日,刘某之妻王某找到其胞弟,要求分得刘父遗产,并要求与刘弟按份共有刘父的房产,分得租房收益。刘弟对于王某的要求不予理睬。遂王某于2009年2月20日将刘某胞弟诉至法院,要求:1、对刘父的112000元存款进行分割,并获得二分之一,即56000元。2、要求与刘弟共同拥有刘父房屋的产权,并获得租房收益2850元。

儿媳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做出如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据此,在本案中,刘某虽然身为其父的遗产继承人,对刘父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但是,在刘父的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前,也就是刘父死亡前,刘某就已经死亡了,从而也就丧失了刘父的遗产继承权。刘父的所有财产也就由刘弟全部继承了。

刘某之妻王某,虽然身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也只对刘某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对于刘父的财产并不享有继承权。刘父与刘某虽然遭遇同一场车祸,但是死亡时间不同,实际上就引发了两次继承关系。第一次,刘某死亡,其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妻与其父继承;第二次,刘父死亡,其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胞弟继承。刘某先于刘父死亡失去对其遗产的继承权,王某并不是刘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也就无权要求分得遗产。

据此,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个人普通住房购买满5年免征营业税,继承的房产如何确认“购房时间”。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原来购房的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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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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