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未履行
十年前,没有子女的佟某为了解决其老无所养的后顾之忧,与自己的侄儿小佟签订了一份《暮年约定》。按照此协议,佟某以后的生活和百年之事由小佟负责,小佟每月支付佟某零用钱30元、供给三餐并照顾生活起居。而佟某将其财产楼房一间百年后赠与小佟。但近几年来,小佟对佟某的照顾越来越少,佟某生病时也从未陪护照顾,后来又索性停止了一日三餐的提供。佟某多次托人要求小佟履行上述协议,但均遭拒绝。
无奈之下,佟某近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暮年约定》。小佟同意解除协议,但反诉要求佟某返还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能否要求返还已支付扶养费
佟某与其侄儿签订的《暮年约定》实际上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大致有如下特点:
(1)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需要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合意方可成立。
(2)遗赠人和扶养人互相负有权利义务,属于双务法律行为。遗赠人享有生前被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扶养人则相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要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
(3)该协议一经订立立即生效,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扶养义务履行完毕之后方可取得受遗赠权。本案中的佟某与其侄儿经协商一致达成的《暮年约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实为遗赠扶养的法律关系,扶养人小佟应当忠实履行扶养义务直至佟某去世,此后才能取得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当扶养人无故终止对遗赠人的扶养照顾义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本案中,由于小佟无正当理由终止扶养义务的履行而致协议解除,其不能享有受遗赠房产的所有权;此外,对于其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由于其主观存在明显恶意,即当遗赠人生病需要特别治疗和照顾时却逃避义务、拒不履行,因此无权请求佟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