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
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哪些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得遗产的。具体规定为: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一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之一都是不符合规定的。二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这类人对被继承人本来是没有扶养义务的。但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而这类人对被继承人却提供了较多物质上的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这就意味着在分配遗产时,既要考虑这些可分得适当遗产人的情况,即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经济需要的状况,困难大的多分,困难小的少分;他们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还要把他们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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