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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与死者女儿争夺遗产,同居关系不能继承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同居人与死者女儿争夺遗产

李某和马某结婚十年后,马某于1997年不幸染病身亡,除留下了俩人生的一女孩小李,无任何财产留下。1997年底,李某经人介绍和高某相识,不久后俩人相爱,并于1998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后俩人在镇上开有一家商店,由于高某善于经营,生意很是不错。2005年4月的一天,李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李某死亡后,小李和高某发生很大分歧,俩人经常吵架,俩人都不想再和对方生活在一起。后俩人对李某留下的财产发生了更大的争执,双方最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查明:李某死亡后,留有六张存款单,共计人民币13万元,存款单的户名是李某,除此外无其他遗产。财产属李某和高某二人共同劳动所得。

法院判决:高某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应认定李某和高某为同居关系,认定本案中的13万元存款为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二分之一,李某的女儿继承李某的财产,高某没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同居关系不能继承遗产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因此,高某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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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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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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