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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分割公公遗产,继承来的遗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332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离婚后要求分割公公遗产

李某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一、李某二含辛茹苦的抚养大。李某一与陈某结婚后生下女儿李娟,李某从事运输工作收入可观。2005年7月李某病逝,留下经营积蓄12万元。李某一、李某二未进行分割。2006年3月李某一与妻子陈某因感情不合离婚。2006年5月,李某一因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一应继承的份额,陈某要求分割李某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二的拒绝。李娟、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转继承不影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一在其父李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的份额。李某一之女李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遗产的部分。对于遗产的权利是在李某一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李某一死亡时虽然已经与陈某离婚,却不影响陈某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陈某的财产分出。判决李某的遗产12万元,由李某二继承6万元,李娟转继承3万元,陈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3万元。

律师说法:继承来的遗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继承获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偶有权分割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集成的份额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再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该财产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集成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本案中,继承人李某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在其死亡前已经和陈某离婚。继承人李某一在死亡前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遗产,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在遗产分割时应归其所有,遗产的分割具有溯及力,通过分割确定归继承人所有的遗产,视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就享有的财产。因此李某一对遗产的权利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以对该继承所得财产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李某一通过继承获得的遗产中有一半属于陈某所有,另一半才是其个人财产,只有对其享有的个人财产才能是适用转继承规定,法院判决陈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3万元,李娟转继承属于李某一的个人财产部分3万是完全正确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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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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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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