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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车祸身亡引发债务纠纷,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25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前夫车祸身亡引发债务纠纷

秦红与张原均系再婚,两人相识于1989年,并从1991年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在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因秦红认为张原私生活不检点,导致夫妻双方产生严重隔阂,从2003年12月起夫妻双方分居生活。2005年10月,经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令张原需支付秦红共计人民币87450元。后因张原没有能力支付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闵行法院出具裁定张原从退休金按月拨付600元作偿还。截止2008年10月1日张原因交通事故身亡前,已履行还款义务16200元,尚欠71250元未履行。2009年7月下旬,63岁的秦红起诉到法院称,张原因交通事故身亡后,晓青、晓汉两兄弟与肇事方公交公司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了数十万元各类赔偿款,要求判令晓青、晓汉俩兄弟偿还张原生前应给付的债务71250元。

法院判决:秦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对秦红之诉不予支持,仅判决晓青、晓汉向秦红支付赔偿款总额中的物损费2000元。

律师说法: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应该说,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款项,它是填补死者近亲属因遭非正常死亡后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从法理上分析,如果死者不死亡,则不可能产生死亡赔偿金;而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就不需要进行救济,其近亲属依据与死亡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若在受害人已经死亡,却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处理,在法理上存在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个案的复函中,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应认定为遗产,从中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死者近亲属的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进行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那么就本案来说,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晓青、晓汉的财产,不应作为张原的遗产。秦红要求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张原生前债务作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而“物损费”是致害人对死者生前财物损坏进行的赔偿,该笔款项应视为死者的遗产,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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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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