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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遗产未处理,离婚后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31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老人去世遗产未处理

张某与李明于2001年结婚。李明有兄妹三人,但其哥哥姐姐长期旅居国外,只有他与父亲李某共同生活。2007年年底,李某去世,留下住房和存款共计50余万元。因为李明的哥哥正在住院动手术未能回国奔丧,李某的遗产就一直没有处理。2008年秋天,张某因为不能容忍李明感情出轨而与其离婚。2009年5月1日,李明醉酒驾车出车祸身亡。9月份,李明的哥哥姐姐回国处理其父遗产,二人不同意分给张某遗产。张某以随李明与李某一起生活了近7年,尽了一个儿媳应尽的孝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离婚后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儿媳继承公婆的遗产,在遗嘱指定之外只有两种情形:一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因为张某和李明已经离婚了,已不再具有“儿媳”身份,自然不能通过“继承”和“转继承”来获得“公公”的遗产。但是,在2007年年底李某即去世,对其遗产的继承也应从此开始。这时候,李明并没有宣布放弃继承。那么,应该由他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便在此时由期待的财产权转为了张某与他的共同财产。因李某没有遗嘱指定,张某与李明也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张某有权要求从李明应得遗产中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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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普通住房购买满5年免征营业税,继承的房产如何确认“购房时间”。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原来购房的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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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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