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遗留存折上写着孙子名字
李某今年13岁,他的奶奶的离世,使他失去一位时时刻刻疼他的人,又出了一桩不愉快的事,那就是李某的爸爸又与叔叔发生了争执。“他们的争执源于几年前奶奶的一笔存款。该存款有3万元,是奶奶为鼓励他学习,以李某的名字存进银行的。但是,直到奶奶最近去世时,这个存折也没给李某。”这笔钱究竟是奶奶的遗产由长辈们继承,还是奶奶专门赠与他的个人财产?
李某的爸爸提出,这笔钱是奶奶活着时给李某存的,理应归李某所有。而李某的叔叔则认为,奶奶虽然以李某的名义存了钱,但存折一直没给李某,由于李某还未成年,等于钱一直还在奶奶手里,所以此款应按遗产处理。该案最终发生诉讼。
存折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奶奶生前将3万元作为奖励,以孙子李某的名义存进银行,这样李某就与奶奶之间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这笔钱并非奶奶赠给李某本人,那么,这笔钱应当属于李某,而非遗产。从目前状况看,还没有上述情况出现。因此,李某的叔叔和爸爸都无权继承这笔存款。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其特点是,该合同属双方行为,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该合同还是一种诺成行为,即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
同时,赠与还是一种无偿行为,即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
从以上法律特征看,虽然奶奶生前并未将存折交付给李某,但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从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并实施就已经生效。所以,存款所有权属于谁,不能看存折在谁的手上,而应看存折上的名字是谁。
这就是说,奶奶以李某的名字存入3万元,赠与便完成。虽然李某没拿到存折,不能随意支取这些钱,但李某已实实在在成了这笔存款的所有权人。
李某作为初中学生,尚未成年,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因此,这笔存款是属于李某的,其父亲和叔叔无权将其作为奶奶的遗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