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引发祖房之争
吴老太与费老是再婚夫妻。由于种种原因,费老对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照顾较少。为此,父子感情生疏,平日难得往来。2000年,体弱多病的费老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其所有的一切财物将由吴老太一个人继承。
2005年,费老因病情恶化住进了医院。费先生在亲友的规劝下,到医院看望了父亲,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也许是儿子态度的转变,或是对儿子心怀愧疚,躺在病床上的费老转了念头。同年6月28日,费老叫来两位朋友和一位亲属,请人代书又写了一份遗嘱,决定将两间祖房留给儿子继承。费老百年之后,吴老太与费先生因两间祖房的继承问题闹上了法庭。
数份遗嘱内容相悖的怎么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吴老太与费先生都是费老遗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都有权继承费老的遗产。但费老在生前立有遗嘱,故应按遗嘱内容继承遗产。至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遗嘱人先后立下数份遗嘱,如果这些遗嘱的内容先后一致或者后者为前者的补充,各部分相互间不抵触,那么就应该尊重遗嘱人的意志,认定这些遗嘱都是有效的,可以几个遗嘱一并执行。
②遗嘱人先后立下了数份遗嘱,如果这几份遗嘱的内容有相互抵触的部分,那么,内容相抵触的部分,就应该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相抵触的部分,则仍然是有效的。
③遗嘱人先后立下数份遗嘱,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以最后的公证为准,认定公证遗嘱有效。即使有其他形式的遗嘱在公证遗嘱以后设立,只要遗嘱人未办撤销公证遗嘱的手续,则仍以公证遗嘱为有效。
根据本案情况分析,这两间祖房应归费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