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留两份遗嘱
2001年10月初,辽宁沈阳的王老太太因病去世。王老太太后事还没有料理完,她的5个儿女就因王老太太留下来的一处房子吵得不可开交。王老太太生前曾先后立过两次遗嘱,一次把房子的一半给了女儿陈玉,另一次把房子全部留给了孙子陈刚。5个儿女中有的说房子应该归陈玉,有的说应该给陈刚。双方各执己见,最后闹上了法庭。
王老太太的大女儿叫陈玉(化名),没有固定工作,自己也没有房子,一直与王老太太同住。看着女儿人到中年事业无成,也没有个住处,王老太太想自己年岁大了,万一有个三长两短,总要给女儿留个安身之所,所以在2000年12月立了一份遗嘱并作了公证,王老太太在遗嘱上写明:“我与老伴儿陈某有私房一间,我死后房产中属于我的那部分即房产的1/2由女儿陈玉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王老太太因为身体不好身边需要人照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陈玉对母亲王老太太的照顾却越来越不细心,后来甚至连饭都不按时做了。王老太太非常寒心,觉得这个女儿白养了。期间上中学的孙子陈刚(化名)不时过来嘘寒问暖,给了老人很多慰藉。2001年7月底,王老太太决定重新立遗嘱,老人请了沈阳市皇姑区某法律服务所的两名律师来代书遗嘱并作为见证人,遗嘱内容为:“我有私房一处,该房由孙子陈刚一人独自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均不继承。”王老太太经过核对内容无误后,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了手印。
公证遗嘱被撤销代书遗嘱生效
2004年12月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陈刚诉称,祖母生前立遗嘱,将其私房赠与自己,要求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并继承遗嘱中所赠与的房屋。经过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陈玉向法庭提供的公证遗嘱,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已经作出撤销决定,已不具备公证效力。陈刚向法庭提供的2001年7月的代书遗嘱,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这份遗嘱是在陈玉提供的遗嘱之后所签,故遗嘱合法有效。陈某和王老太太共有5名合法继承人,这处房子属于两位老人生前的共同财产,法院近日判决陈刚受赠王老太太所占有房产的7/12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