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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同居人女儿争遗产,同居人死亡遗产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19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与同居人女儿争遗产

1997年,男子王某和马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王。遗憾的是,2007年的时候,妻子马某不幸患病辞世。2008年,王某经人介绍和女子巩某相识,不久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8年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因种种原因二人一直没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后,二人共同开办了一家小型超市,由于巩某经营得当,超市的生意非常红火。2011年4月,王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留下了存款人民币40万元。王某离世后,女儿小王和巩某经常吵架,双方都不想再继续和对方一起生活。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二人更是爆发了激烈的争执。巩某认为,王某所留下的遗产,是自己与王某共同劳动所得,自己理应占有一半即20万元,剩下的20万才属于王某的遗产。由于自己与小王均为王某遗产继承人,双方应各取一半。所以,40万元的遗产自己应获得30万元,小王获得10万元。但是小王则认为,父亲与巩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的关系仅为同居。40万元的遗产均存在户名为王某的存折中,自己理应获取父亲的全部遗产。

同居人死亡遗产如何处理

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实行婚姻等级制。而本案中的王某与巩某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且王某已经辞世,双方也不存在补办结婚手续的可能性,所以他们二人的关系只能被认定为同居而非配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居关系的人是不具备继承条件的,所以巩某称自己应继承王某财产的说法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过,王、巩二人即为同居关系,二人财产则应按照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各的一半,所以小王所称自己应继承父亲全部财产的说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巩某应获得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而王某所持有的一半财产,则应全部由女儿小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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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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