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立遗嘱子女不孝一毛不给
台湾男子黄某担任警职,前年在家猝死,他生前以电脑打字立遗嘱,写明“子女不孝,一毛不给”。黄某的大嫂提到,黄在2003年离婚,每月付2万元(新台币,下同)给前妻,扶养两人所生的2名女儿,黄后来与前妻关系闹僵,2名女儿的态度也让他失望,他遂在2006年以电脑打字立下遗嘱,提到若财产总额超过600万,捐10分之1给喜憨儿,其余由母亲、侄女、侄子平分,并托负他的胞妹全权代为处理。
黄某前年过世后,长女到地政事务所将父亲位在新北的公寓办继承,引起黄某胞妹、大嫂等人不满,认为违反遗嘱所载,黄某胞妹向法院提起“确认遗嘱效力”诉讼。黄的女儿在法庭上反驳“不孝”指控,两人都说,即使父母离异,他们在父亲节前夕,仍会以电话或卡片对父亲表达感念之意,父亲遗物仍保存卡片,可看出父女情感。
自书遗嘱应符合生效条件
法官认为,自书遗嘱要亲自执笔书写才算数,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法定自书遗嘱要件,一、二审法院都判败诉,遗嘱无效。法官认为,“民法”规定自书遗嘱者应自书遗嘱全文,记年、月、日,并亲自签名,黄某所立的自书遗嘱,自行书写部分只有黄的签名(含盖章及捺手印),遗嘱内容是用电脑打字,并非黄男直接手写立下的,不符合法定自书遗嘱要件。法官表示,自书遗嘱规定用手写,重点在“可依据字迹判断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