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女子私自打胎遭公婆起诉
赵某的丈夫张某因为车祸去世,为了自己以后的生活,赵某将肚子里6个月大的胎儿引产,公婆听说后愤然起诉与儿媳抢夺继承权。8月14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了此案,决定维持原判,判决赵某分得赔偿金3.6万元,赵某的公婆各分得赔偿金3.6万元。
2012年2月,张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张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张某的妻子赵某、父母与货车司机签订了赔偿调解书,货车司机赔偿张某家属10.9万元。
此时,张某的妻子赵某已怀有身孕6个月。赵某经再三考虑后,在未告知公婆的情况下入住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赵某的公婆知道后认为,儿媳擅自将胎儿引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儿子的生育权,而且使两位老人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同时认为儿媳已丧失对赔偿金的继承权。
哪些情况丧失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
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与(一)同,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并不因为引产而失去继承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赵某与公婆各分得3.6万元。一审判决后,赵某的公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明确、证据充足,决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