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逼迫欲再婚父亲立遗嘱
王先生是一位退休医生,妻子于02年过世后一直未再娶。而今女儿甜甜(化名)也已长大成人,自己独立出去工作了。王先生觉得晚年十分孤单,于是有了再找个伴的想法。14年10月份,经人介绍王先生认识了离异的张姝(化名),觉得彼此的生活习惯差异不大,自然而然有了结婚的打算。不料甜甜十分反对父亲再婚,认为张姝只是看上了王先生的财产,提出要王先生提前写下遗嘱,才能再婚,不然就要跟其断绝父女关系,被逼无奈的王先生只好写下一份遗嘱应付过女儿,才和张姝领了结婚证。
受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符合法定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法定条件包括: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王先生受女儿的“逼迫”写下遗嘱,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此份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