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遗嘱将房产赠保姆
现年46岁的孔阿姨,来自河南农村,从2004年12月起,她就在陆老太身边当保姆。陆老太是位离休干部,未曾结婚生育,其父母也早已过世。今年1月27日,享年88岁的陆老太在一家医院病故。陆老太生前居住的一套位于浦东新区蓝村路某号103室房屋为陆老太与陈氏姐妹共同共有,而陈氏姐妹为陆老太同父异母姐姐之子陈先生的女儿。然而,2008年8月20日,陆老太自书遗书一份,把保姆孔阿姨认作孙女,载明:“……只要是我的东西全部由我孙女孔某某来继承……”同时,自书遗书也得到了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现陆老太去世后,陈氏姐妹不同意执行遗书,经陆老太生前所在单位调解未果,孔阿姨诉至法院。
法院确认保姆的受遗赠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阿姨提供陆老太的遗书,有律师见证笔录、律师见证书及见证律师证言等佐证,足以证明陆老太在律师见证过程中,意识清楚、言语表达明晰流畅,对客观事实具有正确的判断及思辨能力,具有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故法院确认陆老太的自书遗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立遗书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故陈氏姐妹要求对陆老太遗书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
本案中,陆老太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以遗赠方式赠予孔阿姨,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置,并无不当。孔阿姨在陆老太过世后即有效主张接受遗赠,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孔阿姨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