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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与亲生女争遗产,收养关系成立养女可继承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417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养女与亲生女争遗产

原告陈某于1968年8月被彭某夫妇收养,此时原告尚未满一周岁,后原告一直随彭某夫妇生活,以父母和子女相称。彭某夫妇当时并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彭某夫妇在收养原告三年多后生育一女王某。原告成年后出嫁,才与彭某夫妇分开生活,但仍以父母女子来往相待,直至彭某夫妇逝世。王某结婚后和彭某一直共同生活。

2009年6月28日,彭某在上高县泗溪镇被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送往医院后去世。彭某留有低保和计生奖金计756元、存款7541元、房屋若干间,还有肇事方补给彭某家属的95083死亡赔偿金。王某认为虽然母亲彭某与陈某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始终没有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同时双方的家属也没有签订任何的收养协议,况且陈某也没有尽到对彭某的赡养义务,所以彭某的遗产应该由自己一人继承,陈某没有继承权。原告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继承。

收养关系成立养女可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原告陈某是在我国《收养法》公布实施以前进入彭某家生活的,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原告从小就随彭某夫妇生活,一直以父母与女儿相称,成年后也保持来往,原告负担了彭某的丧葬费。邻居及村组织亦公认他们是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因此,本案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权利义务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所作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并非死者的财产,它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司法实践中主要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处理较为公平。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作为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一般应该均分遗产,但考虑到被告与彭某生活时间较长、照顾较多等实际情况,按照四:六比例分配遗产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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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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