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婿要求继承岳父遗产
老刘有一子一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儿子叫刘达,女儿叫刘青。刘达有独子刘晓,女儿刘青和女婿吕某已结婚两年,但没有子女。儿子刘达在2009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老刘伤心过度,卧床不起,其间又听到女儿刘青查出癌症晚期,精神再次受到严重打击,于2010年8月病逝。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名下有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存款10万元。女儿刘青于2010年11月因癌症去世。
孙子刘晓认为爷爷的房产及存款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但刘晓的姑父吕某认为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刘晓想不通,姑姑都已经去世了,姑父是外人,怎么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姑父有继承权,那自己的母亲也有继承权呀?于是刘晓于2010年12月一纸诉状将姑父吕某告上法庭。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青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而吕某作为刘青的惟一法定继承人,对老刘的财产享有权利是基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吕某对老刘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本案吕某的继承权涉及到《继承法》中关于转继承的问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继承制度。本案当中女儿刘青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三个月内死亡,那么本应该由刘青继承的份额,按照该理论,转而由刘青的法定继承人吕某继承,刘晓的姑父吕某据此“转继承”,获得了其姑姑刘青应该从爷爷处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