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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要求继承岳父遗产,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26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丧偶女婿要求继承岳父遗产

老刘有一子一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儿子叫刘达,女儿叫刘青。刘达有独子刘晓,女儿刘青和女婿吕某已结婚两年,但没有子女。儿子刘达在2009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老刘伤心过度,卧床不起,其间又听到女儿刘青查出癌症晚期,精神再次受到严重打击,于2010年8月病逝。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名下有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存款10万元。女儿刘青于2010年11月因癌症去世。

孙子刘晓认为爷爷的房产及存款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但刘晓的姑父吕某认为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刘晓想不通,姑姑都已经去世了,姑父是外人,怎么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姑父有继承权,那自己的母亲也有继承权呀?于是刘晓于2010年12月一纸诉状将姑父吕某告上法庭。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青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而吕某作为刘青的惟一法定继承人,对老刘的财产享有权利是基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吕某对老刘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本案吕某的继承权涉及到《继承法》中关于转继承的问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继承制度。本案当中女儿刘青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三个月内死亡,那么本应该由刘青继承的份额,按照该理论,转而由刘青的法定继承人吕某继承,刘晓的姑父吕某据此“转继承”,获得了其姑姑刘青应该从爷爷处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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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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