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女儿未到民政局办登记
户口簿中登记为养女,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五保户死者的遗产归谁所有,是所谓的养女还是五保户的赡养人继承?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珍的诉讼请求。
北流市某村的农民潘某德膝下无子女,是村里的五保户,侄女潘某珍小时候曾经在潘某德家中生活过几年,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年老的潘某德由同村的弃儿张某赡养,并且在办理五保户时登记的赡养人是张某。在潘某德生前故后,都是张某在照顾和处理。
2014年6月,潘某德生病死亡,留下的遗产由张某管理。但是,潘某珍不服,称自己是养女,有权继承遗产。于是,潘某珍一张状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退出侵占其养父潘某德的所有遗产。
未办收养登记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和二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虽然原告在户口薄中登记为养女,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潘某珍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有: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潘某德与潘某珍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不属于法律上的养父、子女关系,不能继承潘某德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