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六子女争遗产
李生、李敏、李军、李齐、李兰、李梅六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六人的母亲张某于2013年2月26日去世,留下遗产人民币7万元以及两幅书画,一幅为陈书(晚号南楼老人)雍正二年的画册、一幅中堂画《季瀛山水》,以上遗产均由李齐占有。
张某生前由六个孩子值班轮流照顾,自2008年11月起,因六人之间以及张某与几个孩子之间产生矛盾,其中几人不再照顾原告生活起居并不再给付老人赡养费,造成张某生活困难。故曾起诉六个孩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支付赡养费,照顾张某日常生活。法院判决张某胜诉。
2011年4月李齐(张某的小儿子)在母亲小脑萎缩、血色素3点几克,神志不清,几次送医院抢救的情况下,避开其他亲人,利用置换的形式,将张某所有的公产房,变更到了他的名下。直到2013年6月(张某过世以后的110天)六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李齐才不得不说出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为他的名下。2013年7月他又拿出了一段2011年2月份给母亲拍摄的一段留言视频(此留言有纸介版)内容是说:李齐在家里最孝顺,我把房屋给了李齐,你们也别打闹,你们还要和以前一样伺候我。而其他五个兄弟姐妹均表明,李齐对待母亲态度极差,经常饿着老母亲并且对其进行辱骂,非但不交给老母亲赡养费,而且还将母亲的工资、存款、字画收藏以及其他子女给母亲的赡养费据为己有。
现几个子女就该笔遗产的分割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平息家庭纠纷,李敏、李生、李军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承租房屋不能继承存款平均分割
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张某承租之房屋系单位自管产,被继承人只拥有该房产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将其承租之房产通过置换方式将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李齐名下,且置换手续符合相关规定,该房屋承租权变更并无不妥。鉴于被告李齐系以置换防止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且置换过程中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后确定该房屋价值为718300元,庭审中被告李齐承认该款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给付,故被继承人生前对此置换款已经合法享有债权。该款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随着被继承人的去世而转化为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另,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留言及录音影像资料均系将其生前承租之房屋居住权归被告李齐,但未载明将房屋置换款给付被告李齐。
故判决:被继承人张某遗留之天津市南开区某处承租房置换款718300元由原告李敏、李生、李军与被告李齐、李兰、李梅各继承119716.67元;被继承人张某遗留之存款48266.36元由原告李敏、李生、李军与被告李齐、李兰、李梅各继承8044.4元;案件受理费用由双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