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立有多份遗嘱
牛某,年近70,体弱多病,丈夫亡故后由长子侯甲、次子侯乙轮流赡养,女儿侯丙也常来看望。牛某珍藏有一对祖传的金元宝,价值不菲。长子侯甲育有一女,而次子侯乙则有一子。为使该金元宝继续传承,牛某书写了遗嘱,将金元宝指定由侯乙继承。后因与侯乙媳妇吵架,一气之下前往公证处立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金元宝由侯甲继承。后牛某因不慎摔伤,住院治疗。期间,女儿侯丙日夜伺候,而侯甲、侯乙仅偶尔探视。牛某自忖还是女儿贴心孝敬。某日深夜,牛某病情忽然恶化,只有侯丙侍候在旁,牛某在弥留之际当着医生和护士的面指定其家传金元宝由侯丙继承,随后因医治无效而去世。事后,侯甲、侯乙和侯丙各持一份遗嘱为据,均要求继承金元宝而发生争执。
祖传金元宝到底由谁继承
本案是一个涉及遗嘱变更的典型案例。所谓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法作出的处分其遗产并于死亡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以下四个实质条件:(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此外,遗嘱的订立还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牛某先后立有自书、公证和口头三份遗嘱,虽然口头遗嘱在时间上晚于公证遗嘱,但由于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在牛某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即金元宝应由侯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