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阻碍岳父继承遗产
张某的女儿王某在2010年结婚。婚后与丈夫的感情一直很好。婚后由于男方主动帮助其兄嫂害死未满月的侄女,受到张某女儿王某的指责,王某与丈夫当时就发生争吵。在随后的一段时间两人经常发生这样的争吵。王某的丈夫对自己的行为不仅没有感到错误,而且还辱骂、殴打王某。在去年六月的一天王某被其丈夫辱骂后服毒自杀身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把他们财产的四分之一分给的张某家。男方不仅不服从判决,而且还将王某的全部遗产拿到张某家附近售卖。对于王某丈夫的这种行为,张某不知道该怎么样,对于女儿的遗产,自己有没有继承权。
父亲对女儿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王某因指责其丈夫帮助兄嫂残害未满月的侄女,而被丈夫辱骂后服毒自杀。她丈夫的行为,不仅是十分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理。至于王某的遗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死后,经公安机关调处,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给张某家四分之一,这是正确的。因为王某的遗产,只占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半。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张某女儿生前所有的私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对于王某的遗产,张某和女儿的丈夫都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