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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复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遗产吗

此文章帮助了257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未办复婚登记而同居生活

文某和肖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感情破裂,于2002年离婚。由于两人都没有其他的住房,于是离婚不离家,还是一起住在原来的住房中。通过长期磨合,两人的关系慢慢变好又产生了感情,于2003年开始同居,但没办理复婚登记。2004年,肖某生下一女后就辞职在家做家庭主妇。此时文某的事业也走上轨道,两人购买了新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文某的名字。2007年,文某意外去世,文某的父母找到肖某要求得到文某的全部遗产,而肖某认为自己和文某虽没登记,但是共同生活多年并有小孩,自己也是有继承权的。

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遗产吗

我国婚姻缔结实行登记制,凡要获得正式夫妻身份,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为有效。有了正式夫妻身份,才能依法取得继承配偶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没有办理复婚登记的,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因此,被确认为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如果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肖某和文某离婚后又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只能视为同居关系,肖某对文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可以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肖某是文某生前扶养的人,适当分得一定遗产。同时肖某与文某生育的女儿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而且因其系未成年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与祖父母共同继承遗产时,还应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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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普通住房购买满5年免征营业税,继承的房产如何确认“购房时间”。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原来购房的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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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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