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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去世海外留遗产,涉外继承适用中国法律吗?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儿子儿媳去世海外留遗产

唐文军才华横溢、品学兼优,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进了一家跨国公司,2001年被派往澳大利亚工作。2002年唐文军和在澳大利亚留学的赵玉华相识,双方互有好感,谈起了恋爱,2004年赵玉华毕业后留在了澳大利亚,2005年他们在当地登记结婚。不幸的是,2008午4月唐文军和赵玉华在一场意外事故中丧生,他们在澳大利亚留下一处房产、一辆汽车,还有若干财产。公司很快把相关情况告诉了唐文军的父母及赵玉华的父母,他们坐在一起商量如何处理后事以及继承事宜。

涉外继承适用中国法律吗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都属于涉外继承。关于涉外继承,各国都是靠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来间接调整的,即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援引的某个国家的国内法来处理,我国继承法第36条对涉外继承的准据法作了明确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唐文军和赵玉华的遗产在国外,他们的父母办理继承就属于涉外继承。遗产中的房产属于不动产,所以如何继承房产应适用当地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遗产中的其他财产即动产依法应当适用唐文军和赵玉华的住所地法律,而唐文军和赵玉华在澳大利亚定居,他们的住所地是澳大利亚,所以,动产继承也应当适用澳大利亚当地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如果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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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普通住房购买满5年免征营业税,继承的房产如何确认“购房时间”。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原来购房的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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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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