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病逝上门女婿赡养岳父母
王东是到女方家中结婚落户的,长期与岳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王东的爱人因病去世,自此岳父母的生活由王东一人承担。最近,岳父母先后去世,留下遗产。但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各说不一,有人说王东是上门女婿,只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有的则认为王东可以同时继承父母和岳父母的遗产。上述说法哪种正确呢?
女婿能否继承岳父母遗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又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最近公布的我国的《继承法》第10条还明确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女婿有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呢?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儿媳或女婿是否有继承权,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就是说,末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一般没有继承权。丧偶儿媳或者女婿,如果对公婆或岳父母没有尽赡养义务,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也没有继承权。在本例中,王某是丧偶女婿,长期以来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在妻子去世后,王东又一个人承担了岳父母的生活费用。应该说,王东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岳父母的遗产的。
至于王东对生父母的遗产还有没有继承权呢?
我们认为,王东与生父母是血亲关系,王东作为生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不因王东已到女方结婚落户而改变的。同时,女婿与岳父母的关系,并不是收养关系(因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就消除了),所以,不能排除王东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王东双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