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私下达成遗产继承协议
张军于1960年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共有60平方米。1964年张军与刘玲结婚,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儿子张成、女儿张英和张丽,儿女成人后,都结婚成家,该房就由张军和刘玲两人居住。2010年年张军因病去世,三兄妹与母亲一道办理了父亲的丧事。办完父亲的丧事,张成就提出母亲由自己赡养,父亲的房屋也归属自己所有的意见,张英和张丽对此表示同意。过后,张英和张丽二人书写了放弃继承父亲房屋遗产给张成的声明,并交张成拿去办理了房屋过房手续,产权归张成一个人所有。张成得到房屋后,并没有尽心照顾母亲,相反对母亲恶言相待。2011年刘玲生病,张成已方便照顾母亲为名,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居住,然后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每月收取租金1000元。刘玲病好后,提出要回自己的房屋居住,张成告之房屋已出租,不能回去了。刘玲很生气,认为张成没有给自己商量便将房屋出租,张成声称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理房屋,并把产权并更之事说给母亲听了。刘玲对三个儿女瞒着自己更换产权的事情很伤心,认为丈夫去世后,该房屋应由自己支配,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成将房屋退给自己。
父亲遗留房屋应如何继承
对于此类案件的房屋遗产继承问题我国相关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来看法院受理后如何处理案件的。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判决该房属张军与刘玲的夫妻共同财产,各拥有一般的产权,张军死后,他的30平方米应由刘玲以及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各继承四分之一,张英和张丽自愿放弃父亲的遗产给张成,法院应予以准许,现房屋由刘玲和张成共同所有,刘玲拥有37.5平方米产权,张成拥有22.5平方米的产权,张成擅自将房屋出租的行为无效,应收回由刘玲居住。其实此案件中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和遗产继承的问题。对于这套房子应属于张军与刘玲的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将属于刘的一半房屋分出,余下的一半才是张军的遗产。而张英和张丽放弃遗产继承之后,刘玲和张成同时该房屋的产权人,而张成擅自将房屋出租的行为是无效的,现在刘玲要求回到自己的房屋居住,房屋应予以收回让刘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