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独得祖屋惹官司
年近七旬的黄甲是家中的长子,其下有黄乙、黄丙、黄丁、黄戊4个弟弟和两个姐妹。因继承父母的祖屋受弟弟阻拦,黄甲将4个弟弟告上法庭。
黄甲在起诉状中称,1989年,父亲黄强和母亲林娇为安排后事,由父亲黄强亲笔书写下《黄甲五兄弟分居立约》(文中简称“分居立约”)。根据该立约,位于新店镇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土地及房屋归两老使用一世。二老去世后,归长子黄甲所有。
对黄甲的起诉,弟弟黄乙称黄甲所说属实。签订“分居立约”时,除其本人因不满小弟未分得住房不盖章确认外,其余兄弟均在立约上盖章确认,其尊重父母的意思,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黄丙、黄丁表示,大哥提供的“分居立约”是伪造的。五兄弟从没有达成过所谓的“分居立约”,且该“分居立约”内容不合法。在他们看来,既然是五兄弟分家,自然要分五兄弟共有的祖遗财产,但大哥提供的“分居立约”中,仅大哥分得祖遗房屋。
黄甲最小的弟弟黄戊称,他从没有参与过父母主持下的、兄弟之间的分家析产,大哥提供的“分居立约”系原告在收拾父亲遗物时“找”到的,“分居立约”是否是父亲的笔迹不能肯定。
手写遗嘱有效需执行
经审理晋安区本院认为,“分居立约”全文系一人笔迹显而易见,针对“分居立约”是谁写的,黄强的妻子林娇认可系丈夫书写,被告黄乙也加以认可。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黄强留存在村委会的一份书面报告,并表示愿意接受笔迹鉴定。但诸被告未提供笔记样本、也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故法院认定“分居立约”为原、被告父亲黄强亲笔书写。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认为诉争祖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父亲黄强名下,应认定祖房为黄强夫妇共有财产。“分居立约”中黄强表面上是分家活动的公证人,实际上是自书了他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意见。由于他对祖房的处分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夫妇之外他人的财产权益,现黄强已死亡,其对财产的处分意见应视为其遗嘱。
诉争房惟一共有人林娇对“分居立约”不持异议,同时其愿将本人拥有份额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可得以支持。故确认诉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合法建筑物使用权归大哥黄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