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遗产留给邻居女儿
刘某于2005年7月4日发生车祸死亡,其生前生有一女儿小兰,已经18岁,但其在15岁时因交友不慎,在与朋友打架斗殴时头部遭受剧烈撞击,成为植物人一直躺在医院里。刘某从小因小兰不听管教,滋事恶劣,根本不把她当做自己的亲生女儿看待,相反对其邻居的女儿小容则喜爱有加,平日里完全把她视同亲生骨肉对待。就在刘某发生车祸的前一个星期,刘某突发奇想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遗嘱的方式给无亲属关系的小容继承。刘某死后,此遗嘱被发现,小容父母认为刘某的遗嘱合法有效,应该按遗嘱执行给女儿小容。但刘某妻子认为,刘某居然连自己的亲生女儿都不管,却将房产以遗嘱的方式给无亲属关系的小容继承简直荒唐,双方因房屋遗产继承的问题发生争执诉诸法院。
无亲属关系能否继承房屋
《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该规定确立了我国的遗赠制度。就是说,法律允许公民通过遗赠的方式将个人的财产在死后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以及国家、集体等。但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遗赠人仍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即不能滥用遗赠权而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赠无效。
本案中,刘某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产赠与给邻居女儿小容,属于遗赠。该房产虽在刘某的名下,但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房产的一半才为刘某的遗产。刘某的女儿虽已成年,但因成为植物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刘某的遗嘱中没有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故其遗嘱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