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要求继承遗产
张某的父母98年离婚,有一子即张某和两个女儿,父亲05年去世。母亲06年与儿子张某、儿媳、孙子居住在父亲留下的房产,共同生活1年后儿子张某过世,又与儿媳和孙子共同生活了8个月,儿媳照顾了母亲的生活,母亲有工资每月近1千6百元,生活费可自理,有病时其他两女都去照顾并尽了义务。
父亲留下的房屋(单独所有),无遗嘱。遗产分配时,两女儿认为一子两女三方应各占三分之一,(因儿子过世,应得部分由儿媳和孙子转继承)。儿媳认为她是丧偶儿媳,同婆婆共同生活并尽了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多分一份。即分成四份,格外有她一份,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儿媳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所以案例中的儿媳应该适当分割张某父亲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