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欲继承儿子全部财产
老俩口都已年过60岁,其独生儿子汪财娶妻金某,并生有一对儿女。小俩口年轻能干,承包了乡里的砖厂。由于汪财善于经营,抓住了市场机会,挣了不少钱。有了钱以后,汪财就在县城买了两处房产,把父母和妻子、儿女都接到县城里住。某日,汪财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其妻金某称其财产全部由自己和儿子、女儿继承,欲将老俩口赶回老家。老俩口认为房屋是儿子挣钱买的,自已有权居住。
父母对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也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这种权利的产生是双方之间存在身份关系,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存在最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所有。继承人因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的继承权不能随意侵犯,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老年人的财产,一般老年人享有继承权的情形主要发生在配偶或者子女死亡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地分割遗产。
结合本案来看,汪财的父母作为其生父母,按照法律规定和其妻金某、儿子、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法定权利对汪财留下来的个人遗产进行分割。因此,金某认为汪财的财产全部由自己和儿子、女儿继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对房产进行分割。首先应明确这两处房产是汪财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出金某的一半才是汪财的个人财产作为其遗产,对这部分遗产在汪财父母、妻子、儿女间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