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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死后家人争夺自建房,财产利益可否作为遗产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63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死后家人争夺自建房

王某及其妻杨某均系城镇居民,2000年,王某获得某村宅基地一处自建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一直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王某意外死亡,王某的父母及其与前妻李某生育的一子一女与杨某因该房发生纠纷。王某的父母、子女诉至法院,同意该房暂由杨某居住,但要求确认应继承的房屋份额,杨某则要求对房屋评估拍卖,拍卖的价款依法继承。

财产利益可否作为遗产处理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均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现行法律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的住宅,该房权利有瑕疵,不具备公权力介入处分的条件,故对四原告要求确认享有该房屋的份额不能支持,对被告杨某请求委托评估进行拍卖的主张,亦不能支持。

但同时指出,现虽不具备公权力介入处分房屋的条件和不具备确定各继承人享有份额的条件,但因该房系杨某与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取得和占有,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目前具体表现为居住使用价值,这种财产利益是可以作为王某遗留的合法财产予以继承的,四原告各占1\10份额,杨某享有1\10份额及共同财产个人部分5\10,共计6\10的份额。本院采纳四原告的主张,在该房屋具备合法处分条件前由被告杨某居住使用。遂判决该房屋由被告杨某居住使用。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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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普通住房购买满5年免征营业税,继承的房产如何确认“购房时间”。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原来购房的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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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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