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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子女争遗产,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382人  作者: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老人去世子女争遗产

姜甲、徐某夫妇共生育子女二人,儿子姜乙、女儿姜丙,1975年王、孙二夫妇在本村购买一间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房屋,1988年,姜乙结婚,并于8月搬出分家另过。同年9月,王某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王某去世后,徐某与女儿姜丙共同生活。1992年,姜丙结婚,徐某独立生活。1995年6月徐某病故。其病故前,于1996年5月10日经横峰县公证处立下遗嘱,全文如下:“将房屋(未曾分割)都留给我的女儿姜丙”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姜丙。姜乙认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能否按照遗嘱分割房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根据“遗嘱在先”原则,讼争房屋应当完全由王琳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在先”原则处理,应当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无效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在继承理论上,称之为“遗嘱在先”原则。由于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愿望,所以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具体说来:(1)只有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或者遗嘱按法律规定确认为无效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不受遗嘱的影响。(2)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只是遗产中的一部分,对于遗嘱中未处分的财产,应依法定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3)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遗嘱所指定的遗产才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徐某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处分了讼争房屋,姜丙是否可以依据“遗嘱在先”原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呢?不可以,因为该遗嘱处分不属于徐某个人所有的房屋。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继承关系:即姜甲丙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徐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姜甲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产生法定继承关系。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依照上述规定,姜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徐某及其子女二人,他们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讼争房屋系姜甲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另一半作为徐某的个人财产。姜甲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讼争房屋在王某去世后,一直由孙某居住使用,并不表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讼争房屋完全归徐某所有。因为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

这样一来,徐某去世前,房屋为徐某及其子女共有。然而,徐某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姜丙一人继承。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部分。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徐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姜丙继承,即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加上姜甲遗产中徐某应当继承的部分。至于房屋的其他部分则应由姜乙、姜丙合理分割。姜乙是能取得部分房屋的产权。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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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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