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与侄女争遗产
刘老太生前和养子共同购买了一处套间,各有一半产权。几年来因琐事,老人与养子关系紧张,而刘老太的侄女对老人很好。
2003年11月24日,刘老太与侄女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老太将该处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侄女,侄女对刘老太尽到生养死葬义务。协议签订后,侄女一直尽心尽力照顾老人,在刘老太有病及病重期间还支付了医药费。2004年12月18日,刘老太去世,侄女一手操办了后事。
刘老太的侄女觉得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要求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属于老人的那一半房产。但刘老太的养子拒绝承认该协议。养子认为,该协议是打印的,属于代书性质,老人的签名很可能是假的;退一步说,即便是老人所签,也存在被逼迫哄骗的可能。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
而刘老太的侄女称,老人与养子关系不好,还曾在2004年起诉要解除收养关系,只不过直到去世官司还没判下来。要是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根本就没有继承权,也不会有这场纠纷。僵持不下的双方只好求助法院。
遗赠扶养协议有瑕疵遗产归养子
这份遗赠扶养协议作为重要证据,成为判案关键。一审期间,刘老太的养子拒绝进行笔迹鉴定,被判败诉,须给付刘老太侄女房屋价款的一半——即10万元。
宣判后,刘老太的养子提出上诉。市法院委托辽宁一家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经对《遗赠扶养协议》上的“刘某某”(注:即刘老太)签字与刘某某书写的样本材料(2004年4月15日在法院打解除收养关系官司开庭时笔录)上的“刘某某”签字相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字的书写水平、整体风貌、笔画顺序、连笔方式、运笔形态等笔迹特征上均有一定的差异。鉴定意见为:《遗赠扶养协议》上的“刘某某”签字,不能认定为刘本人所写。
市法院认为:经过笔迹鉴定,“遗赠扶养协议”上的刘某某签字不能认定是刘老太本人所写,因此该遗赠扶养协议不能认定为遗赠人(刘老太)所留。现刘老太已经去世,除养子外无其他继承人,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归养子所有。法院将诉争房屋改判给了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