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姐妹起诉八旬大哥占二哥遗产
2008年12月,梁大伯不幸因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生前没有留遗嘱。死亡后,交通事故肇事方自愿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20万元。
年近70的梁大妈和梁阿婆姐妹与80岁的梁老伯是长兄与妹妹关系,与死者梁大伯是兄弟妹妹关系。二哥生前一人居住并一直未结婚,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已先后去世。二哥死后,又获得民政局及村委会的死亡补助费1.3万元,另二哥有存款1500元,其居住的老屋价值3.8万元,加车祸赔偿金总共25.4万余元。二哥梁大伯去世后,作为兄长的八旬大哥梁老伯领取了以上款项,两妹知道后与其交涉未成而引起纠纷。
梁大妈和梁阿婆两姐妹认为,二哥不幸去世,他的遗产大哥不商量擅自取得是没有道理的,我们都是法定继承人,应当各有份。其遗产应该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死亡赔偿金应该由两姐妹和大哥梁老伯共同分割。但梁老伯并不愿意配合进行分割。2009年7月,在村委会的主持调解下,梁大妈和梁阿婆两姐妹与大哥梁老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及死亡赔偿款签订了协议书:因二哥梁大伯生前由侄女梁女士关心照顾,同意从赔偿金中提取4万元一次性给予补偿;再提取4000元作为墓地后管理费;还提取3万余元作为丧事活动经费和误工补贴等支出。
因对剩余的17万余元如何分配三方有异议,所以没有约定。今年9月,两妹妹以法定继承、分家析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合法继承二哥梁大伯的遗产。请求判令两原告与被告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割。
三兄妹均得遗产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二哥梁大伯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妹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故本案的继承人为哥哥即被告梁老伯和两个妹妹即原告梁大妈、梁阿婆三人。关于遗产、死亡赔偿款及死亡补助费的分割,原、被告已达成了一致协议,该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该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分割。
本案中,二哥梁大伯的遗产、死亡赔偿款及死亡补助费除已扣除协议书中所涉及的应给付案外人的各项费用7.4万余元,故应分割的总金额为9.6万余元,两原告及被告应按协议书中约定的30%、30%、40%的比例予以分割,原告梁大妈与梁阿婆分别应得2.8万余元、被告梁老伯得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