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两份遗嘱致继承纠纷
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皆已成婚。2004年,徐老汉立下一份遗嘱:“因女儿经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决定把居住的老楼房全部赠与女儿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该遗嘱上没有徐老汉老伴的签名。2007年徐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徐老汉又立了一份遗嘱,决定将老楼房分作三份,两子一女各一份。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汉和其子女的签字。
徐老汉去世后,徐老汉的小儿子将这所房屋卖给了他人,徐老汉的大儿子认为,按照父亲的遗嘱,自己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额,因此,要求分得卖房款的三分之一。此案审理时,徐老汉的女儿同意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小弟所有。
怎么认定遗嘱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部分内容无效,徐老汉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产权。而对2007年的遗嘱,原、被告均无法提供草稿,双方对草稿系谁书写也说法不一。该遗嘱系打印件,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根据情况,应认定为代书遗嘱,但它无见证人,也无代书人签名,故属无效。
法院认为,在徐老汉老伴去世后,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徐老汉与其两子一女都平均继承属于徐老汉老伴的这一半财产,具体为各继承该房屋的1\8份额。这样,徐老汉实际拥有该房屋的5\8份额,按照2004年其所立的遗嘱,这部分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但其女儿明确表示要转让给小弟,故原告徐老汉的大儿子应继承1\8的份额,被告徐老汉的二儿子应继承7\8的份额。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